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17:29 浏览次数: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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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23

当事人名称: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28412Y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禹龙甸村(原719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广晋

20224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监测内容为外排废水,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pH值、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及动植物油2022425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53号),结果显示:公司总排水口外排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为22.4mg/L,超标0.49倍,其余监测指标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经查阅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总排水口外排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暨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总磷≤1mg/L、悬浮物≤10mg/LpH6-9mg/L、总氮≤1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动植物油≤1mg/L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53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局于20225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2513日向我分局递交听证申请书,并2022525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05会议室参加我分局主持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一是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超标行为发生后立即成立整改组,对公司总氮超标的原因进行大排查,并制定了专项整改措施;二是你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单位,不是重点排污单位,加上最近几年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请求减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342000元,确定处罚金额法定处罚幅度最高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罚款金额197400元

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肆仟陆佰144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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