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0号
当事人: 安宁陈二哥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7M6UX55D
经营场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镇农贸市场美食街
经营者:冯存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4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镇农贸市场美食街的一家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由负责人冯存珍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区域有6种正在销售的成品炒菜(质量不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3—6号),对用于违法经营的上述熟食依法进行现场查封,附《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3—6号)。
经查,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查获的成品炒菜均为当事人当天所制作的,货值金额约为110元左右,涉案快餐的销售价格为12元一份,当天共计销售了2份,获得违法所得24元 。由于当事人自开业至今,未记录销售情况,账目不清,其余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4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3—6号)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熟食依法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经过的书证;
3.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3-6号)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1页;2022年3月9日,《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冯存仙及其姐姐冯存珍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3-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2份1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熟食:成品炒菜6种;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正(¥24.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肆元正(¥5024.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