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7号
当事人:邹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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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太平新城街道万辉星城蓝山郡小区物业公司向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电话反映万辉星城蓝山郡小区内有一辆货车正向小区内A10幢1单元运送酒瓶和散装酒,怀疑住户在居民楼加工生产白酒。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一辆牌照为浙C J06B的货车将运送的“茅形喷釉瓶”及散装白酒30桶搬运至地下室,现场还发现该小区A10栋1单元1楼住户在地下负一层存放有43个容量为500公斤的大酒缸,约有存酒4吨;用绵纸包装且无任何标识的形似茅台酒的瓶装白酒208件(6*500毫升);堆放有大量空酒瓶、“羡鱼台”字样的酒瓶标识、背贴、外包装盒、礼品袋、灌装酒设备、封盖设备、贴标签设备、空酒瓶等物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出示一份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92幢23号商铺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对5批次白酒进行现场抽检,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包装材料进行查封,对已包装好的208箱光瓶酒进行扣押,并当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1号)以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1号)。2022年4月28日及2022年5月25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2号)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3号),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敦茂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白酒供货商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的出库单、《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留为证据。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依据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的结果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向名为林成向的销售员购进散装白酒,该业务员自称是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并告知当事人白酒供应商是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在调查中当事人从销售员林成向处得知,当事人购进的白酒实际供应商是贵州省仁怀市岭缤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从销售业务员林成向处共购进6吨散装白酒,单价为7500元/吨,货值金额45000元;2022年3月购进灌装设备和包装物资,并开始进行将散装酒包装成瓶装酒的行为,期间共灌装了210件光瓶酒,其中2件被自己和朋友喝完,其余未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剩下208件光瓶酒。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再次向销售业务员林成向购进了30桶(每桶50千克)散装白酒,单价为1700元/桶,共1.5吨,货值金额共计51000元。当事人购进的散装白酒共计7.5吨,货值金额共计9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4月15日,《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图片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询问的书证。
2.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地下室存放的无标签瓶装酒的进货来源的书证。
3. 2022年4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1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1号)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当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货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4. 2022年4月15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安市监抽〔2022〕50001—安市监抽〔2022〕50005)5份5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场所内的5批白酒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的书证。
5. 2022年4月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4月29日《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的书证。
6. 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云南敦茂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书证。
7. 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1份1页,供货商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当天运输的30桶散装白酒进货来源的书证。
8.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福贵台酒(福贵人生)的检测报告1份3页,2021年12月5日的出库单2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第一批散装白酒的进货查验的书证。
9. 2022年5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安市监协查函〔2022〕3号)1份7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进货来源进行协查调查的书证。
10.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爱企查商标查询页面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羡鱼台”商标名称的书证。
11. 2022年5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现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2〕5-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由于案情复杂,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负责人批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书证。
12. 2022年5月23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协查回复函》1份2页,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贵州省仁怀市醇爷们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协查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进货来源等情况的书证。
13. 2022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详情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供货者身份的书证。
14. 2022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1页,证明其采购包装来源的书证。
15. 2022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No:3974857的出库单2份2页,《检测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及价格的书证。
16. 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仁怀市岭缤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图片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及供货商说明塑化剂超标原因的书证。
17. 2022年5月2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5月26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的书证。
18.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林成向的身份证图片打印件1份1页,林成向出具的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供货者身份的书证。
19. 执法证书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罚告〔2022〕5-2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获得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私自加工白酒的情况,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9组证据共49份80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白酒7.5吨(包含已灌装的208箱光瓶酒);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包括:压瓶器1个;灌酒装置1个;酒缸43个;“易碎品”字样纸箱61捆(20个/捆);“羡鱼台”字样包装箱100捆(20个/捆);羡鱼台瓶装包装盒40箱(200个/箱);羡鱼台包装袋15箱(336个/箱);“羡鱼台”标志瓶贴1.5箱;酒瓶“贵州茅台镇”标示贴1.1箱;贴标装置1台;“蓝府秘制”字样瓶贴1箱;蓝府秘制包装袋7捆(60个/捆);白色喷釉瓶9900个;橄榄色喷釉瓶150箱(30个/箱);黑色空瓶7箱(24个/箱;酒瓶盖1箱(2000个/箱);注射器4支;漏酒漏斗3个;绵纸1箱(5000张/箱);胶带9卷;压酒瓶装置1台。
3.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正(¥48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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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