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3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3号
当事人:安宁科技眼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TR5W3W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保
障房3幢1-5号
经营者: 刘顺喜
身份证号码:************
2022年5月6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保障房3幢1-5号安宁科技眼镜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展示柜下方的储物柜内存放自然美、海俪恩、博士伦三个牌子的780盒隐形眼镜(美瞳),以上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验光配镜服务;眼镜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未经核准经营780盒隐形眼镜(美瞳)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6-4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6-4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2年5月6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注册安宁科技眼镜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2年2月分两次向云南学仕眼镜有限公司购进了:自然美530盒,购进价格5元/盒;海俪恩15盒,购进价格6元/盒;博士伦275盒,购进价格8元/盒,该店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台账;截止5月6日,已销售40盒,其中自然美销售24盒,销售价格10元/盒;海俪恩出售了10盒,销售价12元/盒;博士伦出售了6盒,销售价16元/盒。以上产品货值金额为9880元,违法所得为228元,库存涉案商品已于2022年5月6日被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6日,《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2年5月6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2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经营户负责人刘顺喜接受调查的事实;
4、2022年5月6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5、2022年5月9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6-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2份17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其中自然美506盒、海俪恩5盒、博士伦269盒;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捌元正(¥228.00元);
3、罚款: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捌元正(¥522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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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