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09:41 浏览次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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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下拨,机构改革后安宁市民政局划转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及各街道办事处现存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分级定点储存、分级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组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会同安宁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安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管理。

各街道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指导下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定期向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物资储备情况。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分别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所需经费协调财政部门给予统筹保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救灾物资采购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灾害特点和历年来救灾物资调拨使用情况,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商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所需经费报安宁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如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追加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采购,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给予统筹保障。

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九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施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核对和质量抽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基本设备。

各级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应满足保障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需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急调用以及补充各街道突发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紧急需求。救灾物资储存品种主要包括: 

1.生活保障用品类物资,包括棉被、毛毯、床上用品、床垫、毛巾、棉大衣、睡袋等; 

2.生活保障设施类物资,包括帐篷、折叠床、应急照明设备、发电机、配电线盘、插线板等; 

3.应急救援类物资,包括橡皮艇、救生衣、抽水机、强光手电筒、对讲机、锄头、雨鞋、雨衣、反光背心等。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可采用救灾物资仓库储备和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其中,委托代储的救灾物资,以保质期较短、消耗量较大、供货渠道较多的物品为主。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委托商(厂)家代储。

委托商(厂)家代储时,应选择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及时将相关物品送达灾区的商(厂)家。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市应急管理局可在自然灾害多发的街道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各街道可在远离街道的边远村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各储备库应建立并遵守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库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四条  救灾储备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物资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入库时间。 

(二)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 

(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储备的主要救灾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回收、报废救灾物资品名和数量等。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盘点,对将要到期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对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及时报废处置和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本级财政。报废物资的处置应当备案,并根据储备情况做好物资的采购补充。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汛期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装卸、运输等措施,配置开展应急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能开展物资调运工作。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完成代储救灾物资任务。

第四章   救灾物资调拨使用

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时,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首先调拨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部门书面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受灾街道可先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申请,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依法定程序紧急征用救灾物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应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调拨方案,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受灾街道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拨救灾储备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救灾物资调用申请表见表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办事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调拨方案,经审核审批后使用《安宁市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单(表2)》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受灾街道办事处应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第五章   救灾物资发放及回收

第二十二条  发放救灾物资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手续完备,做到账目清楚,确保受灾群众在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第二十三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在受灾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无法现场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救灾物资发放的部门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受灾街道办事处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上级调拨救灾物资或本级储备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市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次发放救灾物资情况都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情况在局机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受灾村委政务、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救灾物资使用功能,将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物资,由受灾街道办事处加以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受灾地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排查清理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上级救灾储备物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救助人(次)数上报市应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所储物资保质期限和需求预测,制定救灾物资更新计划,做到先进先出、避免浪费。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盘点,储备的救灾物资超过使用年限或者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需报废救灾物资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向市人民政府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并报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本级财政。并根据储备情况做好物资的采购补充。 

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在应急事件中直接消耗的,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登记并由当事人确认。

应急物资丢失或去向不明的,管理人员要写出专门的报告,说明损失数量、损失价值、影响程度,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担损失。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

(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村(社区)避灾安置点应设立储备灾民生活物资仓库,纳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所需储备物资由村集体资金购置和上级部门调拨,并参照本办法储备、购置、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救灾物资调用申请表

表2:安宁市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