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违法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19 10:09 浏览次数:158
字号:[ ]

2022年5月23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按要求记录隐患排查情况等,同时查出作业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42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2号]各1份,并于2022年5月25日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5月27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7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5NLCOM,法定代表人谢学寿,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桃花村委会石安公路29公里,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聚苯乙烯泡沫板、泡沫塑料制品生产制造及销售;建材、矿产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员工名册1份。

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企业的合法性,公司现有在职员工27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

2.谢学寿授权委托书1份;谢学寿、陈某某、李某某、练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2号]、《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专家检查意见》各1份。

证明:2022年5月23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按要求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现场事故隐患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企业管理人员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予以签字认可。

4.《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2号]各1份。

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台账资料。

5.《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自检自查报告》(2022年4月3日)1份。

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仅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2022年4月3日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资料,未提供其他时间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员工培训学习记录表5份。分别是:2022年5月23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3月19日、2022年2月27日和一份未填日期的员工培训学习记录表。

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仅能提供在职员工部分培训学习记录,未按要求提供2021年至今的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资料。

7.调查询问笔录3份(公司厂长李某某1份、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1份、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练某1份)。

李某某证言:证明1.李某某是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厂长,负责生产、资料的协调和准备;2.公司2021年有新进员工但未组织开展相关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公司现有员工20多人;3.对于我局2022年5月23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42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予以认可,且部分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陈某某证言:证明1.陈某某是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履行实际负责人职责;2.对公司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不清楚。3.对于我局2022年5月23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42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予以认可,且部分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练某证言:证明1.练某是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生产质量管理;2.2021年新进员工有10余人,但公司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3.对于我局2022年5月23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现场签收并予以认可。

三、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3.公司未按要求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处理建议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分别裁量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关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关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可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合并行政处罚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建议依法对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合并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企业必须深刻汲取教训,按要求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三)企业务必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对照专家检查意见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逐条逐项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并在时限要求内提交整改报告。

(四)企业要强化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律规章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相关证据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7号];

2.《现场检查方案》[(安)应急检查〔2022〕基础0042号];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2号];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2号];

5.《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专家检查意见》;

6.《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2号];

7.《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8.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2〕监察-5号];

9.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授权委托书;

11.公司员工名册1份;

12.谢学寿、李某某、陈某某、练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3.李某某、陈某某、练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14.《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自检自查报告》复印件1份;

15.安宁润安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培训学习记录表》复印件5份;

16.其他资料。


                  调查员:张镭、岳立志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