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13:39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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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2062112222853089703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云丰村;联系电话:130XXXX3452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XXXX5604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XX;性别:男;民族:汉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1日查明你单位未对劳动者李XX、范XX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范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范XX《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李XX《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安宁誉诚徍化肥有限公司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记录复印件1份,李XX、范XX所在岗位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