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2062312032853089703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79XXXX394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XXXX91710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XX;性别:男;民族:汉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2022年6月23日查明你单位未对劳动者施XX,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以上事实有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XX《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施XX所在岗位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3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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