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4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和而泰环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34311625R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塘房村昆明盐矿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云
2022年5月16日上午9:22时许,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委会曾冲村小组老吴记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渣交由安宁润鸿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处置,签订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服务合同,期限: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1日。安宁润鸿经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12月1日及2022年5月16日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委会曾冲村小组老吴记地上擅自倾倒了7车212.7吨。你公司同安宁润鸿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只是核对了安宁润鸿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实际核实其技术能力等。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482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241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和而泰环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