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06-30 16:57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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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26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捷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90C3J38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职教园区安宁市委党校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尚军

20225262250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文峰路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安宁市委党校旁的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严重扰民。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夜间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云南滇中新区安宁职教园区双创服务中心项目地点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职教园区安宁市委党校旁,建设单位:安宁兴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省捷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79197㎡,建筑层数地上20层,地下2层,建筑栋数3栋,建筑占地面积5109㎡。20224月开工,计划20242月底完工。现场调查时,云南滇中新区安宁职教园区双创服务中心项目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地基打桩及混凝土浇灌,现场有2台打桩机在打桩,有3辆搅拌罐车在运输,现场噪声排放较大。项目夜间施工未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也未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规定。

局于2022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四川省捷路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陆仟元(1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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