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1号
当事人: 安宁袁老四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7B7BT883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伊皇新天地一层1F03/04、二层2F01-05号商铺
经营者:乐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5月23日,我局连然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伊皇新天地一层1F03/04、二层2F01-05号商铺的安宁袁老四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现场负责人陈涛在场,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1810154249,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并在正常营业中;在该店二楼收银台旁的冰柜内发现10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匠心营造啤酒(以下简称雪花金标纯生啤酒)。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97号),对上述10瓶啤酒依法进行扣押;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97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在该店查获的10瓶雪花金标纯生啤酒(规格:净含量500ml),保质期均为180天,其中7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4日、1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1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1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上述10瓶雪花金标纯生啤酒是该店经营者外出就餐后带回店内存放在仓库角落,后被5月21日新招用服务员摆放到二楼收银台旁的冰柜内的。经查询店内销售系统,5月21日至23日实际售出雪花金标纯生啤酒4瓶。雪花金标纯生啤酒的进价为5.7元每瓶,售价是10元每瓶。因该店销售系统记录不详,无法查证5月21日至23日期间售出的4瓶雪花金标纯生啤酒是否为过期食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5月19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0100002022051900000469)1份1页,《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编号:YNKM2022051905579913)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2年5月23日,《现场笔录》1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3页,共6份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3. 2022年5月30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6.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供货方资质的书证;
7.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销售单复印(打印)件1份4页,当事人提交的由供货商出具的进货批次及数量明细证明1份1页,共2份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雪花金标纯生啤酒的数量、生产日期及进价等的书证;
8.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店内5月21日至23日期间酒水销售记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5月21日至23日期间雪花金标纯生啤酒的销售情况的书证;
9.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签订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知悉并接受电子送达至其指定的即时通讯账号的书证;
10.《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10组证据,共22份3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1-9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金标纯生啤酒
10瓶(规格:净含量500ml);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