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7号
当事人:安宁魅茹副食品综合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KKYA00,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广晟沁园温泉度假酒店内;
经营者:张雪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广晟沁园温泉度假酒店内的《安宁魅茹副食品综合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由其经营者张雪葵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有效期2019年03月19日至2022年03月18日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12个品种计87瓶饮料。分别是:1,水溶C(净含量500ML)25瓶,出厂日期2021.7.1,保质期9个月;2,燃茶(净含量500ML)8瓶,出厂日期2021.5.7,保质期12个月;3,芬达(净含量500ML)7瓶,出厂日期2021.8.11,保质期9个月;4,统一阿萨姆煎茶奶绿(净含量500ML)7瓶,出厂日期2021.6.25,保质期9个月;5,老北京(净含量500ML)6瓶,出厂日期2021.4.11,保质期12个月;6,小宇宙气泡水(净含量480ML)8瓶,出厂日期2021.4.27,保质期10个月;7,脉动(净含量600ML)5瓶,出厂日期2021.6.20,保质期12个月;8,百事可乐(净含量2000ML)1瓶,出厂日期2021.4.30,保质期11个月;9,雪碧(净含量2000ML)2瓶,出厂日期2021.5.20,保质期9个月;10,元气森林白桃(净含量480ML)8瓶,出厂日期2021.6.16,保质期9个月;11,营养快线(净含量500g)5瓶,出厂日期2021.7.2,保质期9个月;12,无糖可口可乐(净含量500ML)5瓶,出厂日期2021.7.11,保质期9个月。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6-2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6-2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2年5月10日,安宁魅茹副食品综合店经营者张雪葵到温泉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宁魅茹副食品综合店于2019年02月19日成立已来,先后由“易久批APP订货平台”配送了25批次商品,其中最后这批配送商品为:1.水溶C进购了2箱(30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4元,每瓶售价5元,剩余25瓶,出厂日期2021.7.1,保质期9个月;2.燃茶进购了1箱(15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4元,每瓶售价5.5元,剩余8瓶,出厂日期2021.5.7,保质期12个月;3.芬达进购了1箱(24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2元,每瓶售价3元,剩余7瓶,出厂日期2021.8.11,保质期9个月;4.统一阿萨姆煎茶奶绿进购了1箱(15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4元,每瓶售价5元,剩余7瓶,出厂日期2021.6.25,保质期9个月;5.老北京进购了1箱(24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1.5元,每瓶售价2.5元,剩余6瓶,出厂日期2021.4.11,保质期12个月;6.小宇宙气泡水进购了1箱(10瓶),每瓶(净含量480ML),每瓶进价2元,每瓶售价3元,剩余8瓶,出厂日期2021.4.27,保质期10个月;7.脉动进购了1箱(15瓶),每瓶(净含量600ML),每瓶进价4元,每瓶售价5元,剩余5瓶,出厂日期2021.6.20,保质期12个月;8.百事可乐进购了1箱(6瓶),每瓶(净含量2000ML)每瓶进价6元,每瓶售价8元,剩余1瓶,出厂日期2021.4.30,保质期11个月;9.雪碧进购了1箱(6瓶),每瓶(净含量2000ML)每瓶进价6元,每瓶售价8元,剩余2瓶,出厂日期2021.5.20,保质期9个月;10.元气森林白桃购了1箱(15瓶),每瓶(净含量480ML),每瓶进价5元,剩余8瓶,每瓶售价6元出厂日期2021.6.16,保质期9个月;11.营养快线进购了1箱(15瓶),每瓶(净含量500g),每瓶进价5元,售价每瓶6元,剩余5瓶,出厂日期2021.7.2,保质期9个月;12.无糖可口可乐进购了1箱(24瓶),每瓶(净含量500ML),每瓶进价2.5元,每瓶售价3.5元,剩余5瓶,出厂日期2021.7.11,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12个品种计87瓶,货值金额为408.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购进单据,具体销售了多少超过保质期食品无法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5份5页,共6份7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2、2022年5月9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5份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2022年5月10日,《询问笔录》1份4页,共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张雪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暂住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1页;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7页,共5份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经营地点及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5、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申诉书》1份1页,当事人陈述因疫情影响,酒店用于留观,加之商铺租期到期一直未经营,导致部份商品出现过期,要求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材料,酒店方已作了相应的说明;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6组证据共20份31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罚告〔2022〕6-2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水溶C(净含量500ML)25瓶;2,燃茶(净含量500ML)8瓶;3,芬达(净含量500ML)7瓶;4,统一阿萨姆煎茶奶绿(净含量500ML)7瓶;5,老北京(净含量500ML)6瓶;6,小宇宙气泡水(净含量480ML)8瓶;7,脉动(净含量600ML)5瓶;8,百事可乐(净含量2000ML)1瓶;9,雪碧(净含量2000ML)2瓶;10,元气森林白桃(净含量480ML)8瓶;11,营养快线(净含量500g)5瓶;12,无糖可口可乐(净含量500ML)5瓶。共计12个品种计87瓶饮料;
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正(¥3500.0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