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2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13:34 浏览次数:67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72

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59XA5A

住所(住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禄脿社区居委会停车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叶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41915 3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40千克散装荞酒进行现场抽样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2022年5月18日出具的NO:YCCJ2205562《检验报告》显示: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的散装荞酒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52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稠荣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荞酒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1915 3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40千克散装荞酒进行现场抽样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2022年5月18日出具的NO:YCCJ2205562《检验报告》显示: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的散装荞酒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粮谷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醇标准指标甲醇0.6g/L,实测值0.792g/LNO:YCCJ2205562《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2530日,经对当事人安宁稠荣副食店经营者梁叶芬询问确认,该批次不合格散装酒共购进40千克,已销售40千克进货价35.00元每千克,销售价40.00元每千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00,盈利暨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419《现场笔录》1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安宁稠荣副食店销售40千克散装荞酒抽样送检的事实

2、编号:YNBJ22530181001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1页,证明抽样样品名称、抽样基数抽样合法过程的书证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页,证明抽样检验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的书证

4NO:YCCJ2205562《检验报告》29页,证明抽检不合格的事实,《送达回证》11页,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的书证。

5、安市监询通[2022]9-2号《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书证。

62022530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装荞酒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的安宁稠荣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梁叶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23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29-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425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正(¥200.00元)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正(¥32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7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