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4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13:55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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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杨芝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8PEXXA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20-23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41914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安宁杨芝蔬菜摊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安宁杨芝蔬菜摊销售4千克韭菜行现场抽样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2022518出具的NO:YCCJ2205583《检验报告》显示:安宁杨芝蔬菜摊销售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52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安宁果甜水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41914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安宁杨芝蔬菜摊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安宁杨芝蔬菜摊销售4千克韭菜行现场抽样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云南省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2022518出具的NO:YCCJ2205583《检验报告》显示:安宁杨芝蔬菜摊销售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8mg/kgNO:YCCJ2205583《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安宁杨芝蔬菜摊当事人安宁杨芝蔬菜摊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2530日,经对当事人安宁杨芝蔬菜摊经营者杨芝询问确认,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4千克,已销售4千克进货价4.00元每千克,销售价5.00元每千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盈利暨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条第(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419《现场笔录》1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安宁杨芝蔬菜摊售4千克韭菜抽样送检的事实

2、编号:YNNCP22530181000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1页,证明抽样样品名称、抽样基数抽样合法过程的书证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页,证明抽样检验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的书证

4NO:YCCJ2205583《检验报告》1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的事实。《送达回证》11页,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的书证。

5、安市监询通[2022]9-4号《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书证。

62022531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杨芝蔬菜摊《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杨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23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29-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219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正(¥4.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元)。

以上12共计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正(¥504.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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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