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8号
当事人:安宁傅碧英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MLWE6L
经营地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南区市场143、144号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傅碧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5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南区市场143、144号摊的安宁傅碧英蔬菜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检当日购进的豇豆6kg,单价是10元/kg。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207264)显示,甲胺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乙酰甲胺磷(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1.13,单项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向该蔬菜摊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2022年5月7日,安宁傅碧英蔬菜摊从盐场市场购进抽检不合格的豇豆7kg,除6kg豇豆抽样检验外,其余已销售完。进货价是8元/kg,销售价是10元/kg,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5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GC225301810021-0025)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225301810023)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抽样情况的书证。
2. 2022年6月6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207264)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豇豆抽检不合格的书证。
3. 2022年6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情况的书证。
4. 2022年6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5. 2022年6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6. 2022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2年6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行为情况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2-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宁傅碧英蔬菜摊销售豇豆的风险性、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小,首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以上8组证据共17份2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肆元正(¥14.00元);
2.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佰壹拾肆元正(¥314.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