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2 11:00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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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2070511595753089703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上禄脿村;联系电话:150XXXX3201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XXXX8GE3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XX;性别:女;民族:汉族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2022年7月5日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苏X组织上岗前(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法人:徐XX,劳动者:苏X),监督意见书1份,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苏X《身份证》复印件1份,徐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苏X《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