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消罚[2022]第03号 | ||||||||||||||||||||||||
第 1 页共 1 页 | ||||||||||||||||||||||||
被处罚人: | 安宁市太平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43143***********2201);社会信用代码:12530*******0360Q;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安化社区;联系电话:151*****6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性别: 男;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532********52875 | |||||||||||||||||||||||
地址: | 安宁市金辉路宁湖大厦1122室 | |||||||||||||||||||||||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6月14日我局抽取安宁市太平卫生院处理后的医源性污水送至安 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经检验该医源性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超过16000MPN/L,不符合 国家标准(GB18466--2005)。(备注: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 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粪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MPN/L)。。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李**)、现场照片2 张、摄像一份、检验报告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 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 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7月18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