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鑫湖医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2 10:55 浏览次数: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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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713101314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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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鑫湖医院(地址:安宁市宁湖新城大屯路与珍泉路交叉西北角;联系电话:

138*******600;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性别:女;

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2071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张*)、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7月13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7月1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