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徐长林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2 10:56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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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622113538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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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徐长林诊所(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蓝山郡小区77-78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号:PDY00170-9********2112;社会信用代码:925301********Q83;联系电话:152*******53;

负责人:徐**;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30************737;)




  本机关于2022062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经营的草本痔疮膏(消毒产品名

称)无卫生许可批件和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詹**)、现场照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詹++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6月22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6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