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徐长林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2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医罚[2022]第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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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安宁徐长林诊所(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蓝山郡小区77-78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170-********2112;社会信用代码:92530*****GQ83;联系电话:152*****953;负责人:徐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30*******43737) | |||||||||||||||||||||||
地址: | 安宁市太平街道蓝山郡小区77-78号 安宁徐长林诊所 |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机构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 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王**、何*、詹**)、王**开具的处方 复印件5张、现场照片4张和摄像1份、王**《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 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 件1份、负责人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7月1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