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米XX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安宁口腔门诊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2 11:00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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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621094935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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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昆明米XX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安宁口腔门诊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新区金

色时代广场X幢XX号商铺;联系电话:189*****839;社会信用代码:TE5301******21621;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熊**;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20621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

告审查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截图2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6月21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6月2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