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医罚[2022]第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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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王XX(性别:女;身份证号:532*********1052X;民族:汉族;住址: 安宁市昆华苑;联系电话:18******868 | |||||||||||||||||||
地址: | 安宁徐XX诊所 |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址未变更至安宁徐XX诊所为患者开展诊疗 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王**、何*、詹**)、王**开具的处方 复印件5张、现场照片4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王**身份证复印件 1份、王**《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3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7月13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