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2 11:01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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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2]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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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王XX(性别:女;身份证号:532*********1052X;民族:汉族;住址: 安宁市昆华苑;联系电话:18******868




地址:

安宁徐XX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址未变更至安宁徐XX诊所为患者开展诊疗

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王**、何*、詹**)、王**开具的处方

复印件5张、现场照片4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王**身份证复印件

1份、王**《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3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7月1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