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1号
当事人:安宁雪宁冷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M178XD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强林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文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安宁雪宁冷饮厂涉嫌擅自使用与“红牛”品牌名称、图案、包装等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来生产、经营冰棒,从而实施混淆行为的投诉。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红牛维权材料》,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安宁雪宁冷饮厂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安宁雪宁冷饮厂正在经营使用当事人投诉的“红牛”冰棒,并未能提供使用“红牛”商标的有关授权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库存内180箱“红牛”冰棒及22000个“红牛”冰棒包装塑料袋予以查封,并向当事人送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8-5号)和《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8-5号)。2022年6月21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是于2021年3月份开始生产经营的,至2022年6月21日查获当日,共生产了840箱,其中已销售了660箱,现场查封了180箱。其成本价为6元/箱,销售价为6.4元/箱。冰棒包装塑料袋是于2021年2月19日从昆明和容佳塑业有限公司所购进,当时购进了50000个,成本价为0.018元/个,共支付900元,截止查获当日,库存内还剩余22000个。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和包装塑料袋的总货值金额为6276元,违法所得为2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6月21日,《红牛维权材料》1份51页,证明投诉人投诉安宁雪宁冷饮厂涉嫌擅自使用与“红牛”品牌名称、图案、包装等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来生产、经营冰棒,从而实施混淆行为的投诉情况的书证;
2. 2022年6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投诉核实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 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8-5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8-5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份2页,共4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及“红牛”冰棒包装塑料袋予以查封的书证;
4. 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8-7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5. 2022年6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同时说明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的生产、销售情况的书证;
6. 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供《安宁市雪宁冷饮厂商品销售明细表》14份8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的销售情况及销售单价情况的书证;
8. 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供《昆明和容佳塑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包装塑料袋的进货情况及进货单价情况的书证;
9.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说明其对已销售的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的“红牛”冰棒进行召回,以及召回情况的书证;
10.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1份1页,证明当事人说明自身困难情况,诚恳认识到自身违法错误并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情况的书证;
11.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8-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1组证据共31份80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混淆产品:“红牛”冰棒180箱,“红牛”冰棒包装塑料袋22000个;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肆元正(¥264.00元);
3.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贰佰陆拾肆元正(¥3264.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