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XX药业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25 10:19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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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615091156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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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百XX药业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新发小区一期XX

XX号;联系电话:180****7584;社会信用代码:91530********3G3H;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董**;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2061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经营的国产消毒产品[熊胆庤疮膏、

婴宝湿疹膏]无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蒋**、蒋**)、现场照片、云南百康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百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西樟灵实业有限

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江西樟灵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西

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江西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蒋**《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6月15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董**
















2022年6月1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