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疏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C0WTM28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二街村委会樟富营6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德洪
2022年5月20日17:37时,接到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反映:八街街道接到辖区一六村委会主任郭玉华报告,村委会天保员巡山时发现:有人在一六街马家梁子倾倒蔬菜滤液废水,现场有臭味,且废水流入下方积水塘。倾倒者已在村委会,请及时调查处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尾菜处置中心项目于2021年11月在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3月1日建成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至今已生产产品有机肥500吨。你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20日雇佣安排杨海华和施小鹏运输你公司产生的蔬菜滤液废水到指定的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一六街马家梁子进行了倾倒排放。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6张及影像资料1份、施小鹏、杨海华、罗德洪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其中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违法行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规定及结合你公司现无明确证据证明或无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项目总投资额”。我分局对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与你公司存在较大分歧。综合考虑本案案件情况,经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依法处理。
我分局于2022年6月15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我分局递交听证申请书,并于2022年7月15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会议室参加我分局主持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你公司由于管理上的缺陷,尾菜收集池泄漏,为避免废液流入河流,你公司联系当地驾驶员进行倾倒,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现企业已停止生产,积极配合整改,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二是你公司对造成污染的土壤、水都进行了处理,与当地政府及村委会进行了沟通协调达成协议。最后你公司申请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值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52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26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疏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