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天天向上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33PA7A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读书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辉
2022年5月3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智能设备研发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现场在进行原材料的切割、剪板。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智能设备研发生产项目刷漆喷漆区域厂房面积约80m2,厂房内建有一间面积约40m2的喷漆房。现场检查时未进行喷漆作业,刷漆喷漆工作区域及喷漆房内堆放有使用过的漆桶、固化剂、稀释剂等,刷漆喷漆工作区域堆放有数字化公交车站台框架,喷漆房内建有沉淀池收集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智能设备研发生产项目使用的刷漆喷漆区域及喷漆房为之前租用该地点的云南康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刷漆喷漆区域及喷漆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完成时间超过二年。你公司智能设备研发生产项目于2021年7月份开始进行生产,2022年3月开始根据客户需要使用原有的刷漆喷漆区域及喷漆房对生产的少量金属件进行刷漆喷漆,刷漆喷漆区域及喷漆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我分局递交听证申请书,并于2022年7月22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会议室参加我分局主持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对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且存在历史原因,不存在主观故意;你公司为小微企业,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整改。争论的焦点:处罚的最终结果缺乏合理性,处罚金额过高。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52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08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天天向上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