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6765901359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职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腾波
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工作于2022年7月9日进行,安宁市考区在云南工程职业学院、云南技师学院、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安宁校区)、云南理工职业学院、云南交通技师学院五个考点。2022年7月9日上午,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考点周围进行了现场巡查。巡查时发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安宁校区)人防地下室项目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塔吊作业、轧钢筋作业、挖机挖掘渣土作业,现场约有20个工人在进行施工,噪声排放较大。现场施工地点距考点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安宁校区)约30米,距考点云南理工职业学院约60米。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安宁校区)人防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施工单位: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26690㎡,建筑层数地下2层,建筑占地面积13345㎡。2021年11月开工,计划2022年8月底完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于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发放了《关于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期间严格控制噪声排放的通知》,考试期间禁止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