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94号

发布时间:2022-08-03 15:26 浏览次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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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94

当事人:安宁唐美萍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YJG81A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美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5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农贸市场的安宁唐美萍煮品店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经营者唐美萍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店加工销售的油条,送检样品经云南省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52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04740),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标准为≤100mg/kg),检验结果为521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所抽检该批次批油条共加工3千克(48根),抽样基数1千克,抽检样品0.6千克,备样0.2千克,销售价是1.5元每根,货值金额为72元,全部油条已于当天卖完,违法所得为72元。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5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唐美萍煮品店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2531日,云南省商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SC202204740)原件16页,检测结果告知书11页,《送达回证》(原件)11页,共38页,证明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的书证;

32022615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原件)11页,《送达回证》(原件)11页,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3页,共3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2615日,当事人提交的负责人:唐美萍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基本信息情况的书证;

52022615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721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3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32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正(¥72.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零元正(¥3072.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