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5号
当事人: 云南酷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PT38J3W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商业中心三期二层85-9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宏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5月3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然所执法人员到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商业中心三期二层85-99号商铺“云南酷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员工在场,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经营用的房间以及设在同栋八楼806号居民住宅区用的厨房,厨房有一名人员(侯学芳)正准备做饭,该公司未能提供工作人员侯学芳健康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从事供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份开始经营幼儿托管服务,托管经营期间每日提供一餐,供餐收费没有单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供餐经营人员侯学芳未取得健康证。当事人自经营幼儿托管以来,除去节假日、疫情期间不营业等时间、供餐天数是195天,所使用的原料等货值金额86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3页,共2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202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35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2022年6月1日,当事人提交的托管收据及开业期间供餐支出费用清单2份2页,证明当事人供餐期间的收费及支出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11份1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月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1-3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事后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配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1份1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