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8号

发布时间:2022-08-09 15:01 浏览次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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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8

当事人: 安宁盛然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N6H81Q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伊皇购物中心一楼

经营者:颜新增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6月21日,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在安宁盛然副食经营部买到过期的方便面。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伊皇购物中心一楼的安宁盛然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1810109211,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现场在该店内左侧监控显示屏下方货架上发现1盒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11205)、1盒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11211),上述2盒康师傅牛肉面的保质期均为6个月。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100号),对上述2盒康师傅牛肉面依法进行扣押;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0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消费者退货的方便面已被当事人丢弃。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获的2盒康师傅牛肉面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上述2盒康师傅牛肉面的进价是3.2元/盒,售价是4/盒。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和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621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编号:YNKM2022062105898944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2628日,《现场笔录》1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物清单》11页,《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2页,共69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3. 202274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274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2,授权委托书11页,共33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274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6. 202274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供货方资质的书证

以上6组证据152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0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盒、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盒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