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7号

发布时间:2022-08-12 11:42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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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97

当事人:安宁翌曦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KL78B0D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餐饮部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55日,我局草铺所执法人员与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安宁翌曦餐厅202255购进经营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66我局草铺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安宁翌曦餐厅负责人杨龙送达了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01JD202201930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0.09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615日,经7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2615,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芹菜,是202255日从安宁盐场综合批发市场所购进进货价格为4/kg,共购进10kg货值金额40元。同时当事人未索取购进该批次芹菜的供货商资质和票据,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于当事人所购进的芹菜为做菜的辅料使用,未单独售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5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XXST2253018101280111,共3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的书证

2. 202266《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01JD202201925检验报告1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28-1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2,共510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及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书证;

3. 2022615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8-6号)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4. 202261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对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同时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芹菜的购进、使用情况的书证

5. 202261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33,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6. 2022610,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2,证明当事人购进及使用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情况,及当事人诚恳认识到自身违法错误并积极整改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8-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同时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1828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