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9号

发布时间:2022-08-12 11:52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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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299

当事人:安宁高福倩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KLKK7X8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农贸市场内菜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雅庆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419日上午,局执法人员与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农贸市场内的安宁高福倩菜摊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负责人曹雅庆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菜摊正在销售的草莓3kg,售价为12/kg送检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518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YCCJ2205580),检测项目烯酰吗啉(mg/kg),依据GB/T 20769-2008检验,标准指示为(≤0.05mg/kg),实测值为(1.16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525上午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YNNCP2255301810005)、《检验报告》(NO:YCCJ2205580达了《询问通知》(安市监询通〔20224-3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安宁高福倩菜摊负责人曹雅庆2022531日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于2022419日早上购进的该批次草莓,共购进了5kg进货价格为8/kg没有保留购进单据,没有制作进货台账。该批次草莓于当天售出4kg,其中3kg我局购买用于抽样,零售出1kg销售价格为12/kg,剩余的1kg草莓已在当天销毁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1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419日,《现场检查笔录》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YNNCP225301810005)、(YNNCP2253018100062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YNNCP225301810005~612页,证明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高福倩菜摊现场检查抽样事实

22022525日,执法人员送2022518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CCJ220558013,证明当事人售卖的草莓不合格的事实;

32022525日,执法人员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YNNCP22530181000512、《送达回证》11,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42022531日,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4-2号)11,《送达回证》112022531日,《询问笔录》1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52022531日,当事人提供的曹雅庆身份证复印件11《营业执照》复印件112022614日,当事人提供的曹雅庆健康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事实。

以上5组证据共132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20224-10),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正(¥60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正¥16.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壹拾陆元正¥616.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