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未执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违法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8-15 13:58 浏览次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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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我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5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5号]各1份,并于2022年7月15日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7月20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8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01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8R3C54,负责人王川,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甸东村小高山(白墓碑),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设备的租赁;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是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宁设立的分公司。王川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的负责人,主持安宁分公司的日常全面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宁市设立的分公司,经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该分公司有综合办公室、生产部、经营部等组织机构和一定的财产。

2.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管理干部的任命通知》、《关于周**的任命通知》各1份;王**、王*、吴*、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安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5号]各1份。

证明:2022年7月14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毒因素检测或监测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企业管理人员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予以签字认可。

4.《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3号]1份。

证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台账资料,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工作。

5.《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现场违法照片》(2022年7月22日)1份。

证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未在厂区内搅拌机机舱、雨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调查询问笔录3份(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人王*1份、站长吴*1份、安全员周**1份)。

王*证言:证明1.王*是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人,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2.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未配备氧含量检测仪、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设备,但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会安排管理人员在外面监护;3.对于我局2022年7月14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5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予以认可。

吴*证言:证明1.吴*是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站长,负责分公司的车队管理、对外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有职工约60人;2.分公司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没有制定作业方案,没有开展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没有制定有限空间应急预案;3.对于我局2022年7月14日执法检查中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5号]2份执法文书是其本人签字,并对发现的5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周**证言:证明1.周**是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安全员,兼职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向分公司负责人王*汇报工作;2.分公司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没有制定作业方案,没有开展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没有制定有限空间应急预案;3.生产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一般有雨水收集池、搅拌机机舱、破碎机等场所,但在检查当天没有进行有限空间作业;4.2022年7月14日的执法检查当天全程陪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5项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三、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3.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4.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5.未配备气体检测仪,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1.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进行处罚。

2.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进行处罚。

3.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处理建议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不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分别裁量为:

1.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人王*处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可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作出的合并行政处罚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建议依法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合并行政处罚;建议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人王*处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要求,扎实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三)严格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对照检查意见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逐条逐项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并在时限要求内提交整改报告。

(四)企业要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律规章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相关证据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8号];

2.《现场检查方案》[(安)应急检查〔2022〕基础45号];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5号];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5号];

5.《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现场违法照片》;

6.《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3号];

7.《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监察-4号];

8.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授权委托书;

10.《关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的情况说明》;

11.《关于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管理干部的任命通知》、《关于周**的任命通知》;

12.王**、王*、吴*、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3.王*、吴*、周**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14.其他资料。


                  调查员:岳立志、杨俊伟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