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法案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8日,我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5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7号],并于2022年7月21日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7月26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9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3-22,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桂蓉,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EMEL3U,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民升园,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塑料制品制造;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胡桂蓉为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民升园,法定代表人为胡桂蓉。
2.《关于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说明》1份;胡桂蓉、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胡桂蓉,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信息。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7号]各1份。
证明:2022年7月18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企业现场负责人周光耀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予以签字认可。
4.《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6号]《案件现场材料收集清单》各1份。
证明: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材料,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周**未能按要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202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台账资料。因企业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5.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桂蓉1份、安全员周**1份)。
胡桂蓉证言:证明1.胡桂蓉是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防腐设备的生产工作。2.胡桂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今年参加过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但没有相应的台账记录;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周**为公司安全员。
周**证言:证明1.胡桂蓉是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本人是公司安全员。2.对于我局2022年7月18日执法检查中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7号]2份执法文书是其本人签字,并对发现的5项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三、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蓉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对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蓉进行处罚。
(二)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蓉不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桂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严格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对照检查意见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逐条逐项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并在时限要求内提交整改报告。
(三)企业要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各类人员的法律规章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相关证据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9号];
2.《现场检查方案》[(安)应急检查〔2022〕基础0026号];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47号];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47号];
5.《关于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安)应急提告﹝2022﹞基础-6号];
7.《案件现场材料收集清单》;
8.云南跃联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胡桂蓉、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胡桂蓉、周**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调查员:岳立志、杨俊伟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