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文旅活动疫情防控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2-08-23 15:16 浏览次数: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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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本局系统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疫情事件,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疫情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昆明市、安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要求:

一、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或制定相关医疗卫生保障方案报市文旅局及疫情防控指挥部。经疫情防控指挥部研判后,同意开展活动才可开展相关活动。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及防范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卫检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活动地点(场所)单位应提前做好会场的布置,若活动场地为封闭空间,要安排专人,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密集,座位之间原则上应间隔1米以上,并提前做好场地的清洁消毒工作,做好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若活动场地在开阔空间,要采取预约、限流、分流等措施,对人员数量、进出、分布等进行规划,减少聚集。参会人员尽可能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在入座、休息、入厕等环节加强人员疏导等组织管理。

四、活动地点(场所)单位在进口处设置体温测量通道,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等级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

五、主办方和承办方要做好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健康信息的收集和初步排查。工作人员需按要求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若参与活动人员较多且有多个跨省市人员参与的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需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应主动进行健康申报,并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二)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活动,确需参加活动的,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不参加活动,确需参加活动的,须进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阴性,做好健康监测。

(五)来自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参会人员进入昆明须提供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六)参加活动人员在参与各项活动时原则上应全程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并主动配合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查验和进出场所体温监测等工作。

(七)参加活动人员若出现“10种症状(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结膜炎、肌痛、腹泻)应主动报告,并接受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医学查验,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就诊的应主动配合。

(八)参加活动人员进入活动场地时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九)活动期间原工作或居住地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应主动报告组织方和酒店(场馆)疫情防控工作专班,配合做好相关排查工作。

若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参加活动

(一)健康码显示为红码或黄码人员。

(二)活动期间核酸或抗原检测异常人员。

(三)参加活动前7天内或活动期间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或味觉减退、腹泻等十种症状,就诊不能排除新冠肺炎者。

(四)在活动期间被判定为密接、次密接的人员。

六、结合活动实际情况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室。可根据参会人员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若需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室的,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异常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观察区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七、因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或配合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管控等防控要求,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蔓延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八、咨询服务电话

安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871-68677691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0871-68699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