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姜**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0 14:52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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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802133645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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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姜**诊所(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花谷路XXX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PDY00061-853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PX0F;联系电话:18********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30*************0527;性别:女;民族:

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2080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将使用后的安瓿瓶分置于防渗

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5张、摄像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李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2年8月2日















































  我于2022年 8月 2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姜**















2022年8月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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