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医罚[2022]第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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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杞**;居民身份证53********0948;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 安宁徐XX诊所 | |||||||||||||||||||||||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2年7月26日在安宁 徐XX诊所独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杞**、唐**、冯**、王**)、杞** 开具的处方复印件1张、现场照片4张和摄像1份、杞**《护士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 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收 款记录截图1份、患者付款记录截图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 得人民币113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8月24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