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徐**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0 15:06 浏览次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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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2]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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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安宁徐**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




地址:

安宁市太平街道蓝山郡小区XX号   安宁徐**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机构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杞**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

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杞**、唐**、冯**、王**)、杞**

开具的处方复印件1张、现场照片4张和摄像1份、杞**《护士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

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复印

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8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