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宁市现有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31 14:31 浏览次数:247
字号:[ ]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和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20〕4号)文件规定,现将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政策梳理如下:

  一、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

  养老机构涉及的税收,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免征盈利性养老机构的营业税;免征福利性、非盈利性养老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用电、水、气等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一律免收。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昆明市、安宁市各承担25%。

  三、养老机构护理床位补助资金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昆明市、安宁市各承担25%。

  四、床位运营补助资金

  对于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老年人能力评估>评定)。

  五、养老机构等级补助资金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星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资助;被评定为二星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资助;被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资助;被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资助;被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资助(等级评定以云南省、昆明市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准)。

  六、诚信记录补助资金

  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在享受以上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以民政、市场、发改三部门意见为准)。

  七、医养结合补助资金

  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以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

  八、护理人员补贴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所需资金由昆明市、安宁市两级分级承担。

  九、职业就业补贴

  鼓励和支持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凡与经民政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安宁市级承担。

  十、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投保的养老机构,按投保人数计算,给予入住每人30元(一份)保费补贴,资金由安宁市承担,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风险责任,提升老年人保险保障。

  十一、节日慰问

  在“春节”、“敬老节”期间,组织开展节日慰问,慰问标准按照5000—10000元/家不等执行,并随安宁市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十二、星级评定一次性奖励

  被评定为一星级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评定为二星级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评定为三星级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评定为四星级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

  十三、创新争优奖励

  鼓励养老服务单位“创新争优”,积极参与各类创建活动,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试点、奖励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获得云南省级行政部门试点、奖励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获得昆明市、安宁市级行政部门试点、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