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4号

发布时间:2022-09-05 14:56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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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04

当事人:安宁德秀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KM7F35

经营场所安宁市太平镇昆明结核病防治院经营者:史昌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7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51530100002022071700000059的举报单,举报人称:第三人民医院内小卖部(无具体名称)销售医用口罩无明码标价,涉嫌未明码标价违规行为,请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查处。20227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位于安宁市太平镇昆明结核病防治院内的安宁德秀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史昌秀未到场,现场由该店员工史昌仙陪同检查。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181MA6LKM7F35。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台处的玻璃柜内有医用外科口罩(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械注准201921401681包,以及江南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赣械注准202021401311包,玻璃柜下有医用外科口罩(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械注准2019214016818包。在玻璃柜内未见对应医用口罩的价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冷冻(藏)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也未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开始销售医用外科口罩,供货商为云南亚群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分别于2022428日购进医用外科口罩”13包(130只),202272日购进医用外科口罩”20包(200只),共购进330只,进货单价为0.6/只,销售单价为1/个,故货值金额为330元。截至20227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14包(140只),还剩下19包(190个),获得利润56元,故违法所得为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及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717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0100002022071700000059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272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现场检查图片12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书证

3. 20227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5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272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4. 20227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主体资格的书证。

5. 2022725日,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史昌秀的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书证。

6. 2022725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亚群商贸有限公司出库单22页,云南亚群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云南亚群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1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医用外科口罩的供货商身份及进货情况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25-9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1318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及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正(¥56.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正(¥3400.00);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正(¥3456.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