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腾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5 10:17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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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云南腾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于2021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始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安灯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619平方米(其中种植园用地898平方米,林地721平方米)建设安宁市基础设施PPP项目太平新城旧集镇至320国道连接线项目,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已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接受调查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现场硬化地面项目现状照片》;

5、《太平新城旧集镇至320国道连接线地类面积分类表》;

6、安宁市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7、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

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8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安自然资执告〔202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安自然资执听〔202231号),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中《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基准》“二、土地违法行为管理类”“(四)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在禁止开垦区开垦行为”“1、法律责任条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为非法占用耕地处每平方米10元,其它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下”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在30日内退还占用始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安灯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619平方米(其中种植园用地898平方米,林地721平方米)集体土地;

2.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1619平方米(其中种植园用地898平方米,林地721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壹拾玖元正(¥:161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 湖大厦212108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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