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炭十二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7TYY8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麒麟村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毅
云南炭十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10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草铺街道麒麟村5号地块部分场地用于堆存原煤,进行煤炭储存、中转、销售等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厂区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和堆体淋滤水从厂区沉淀池溢流口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经对外排污染雨水取样监测,上平台租户货场雨水池外排口:pH(无量纲)6.3、硫酸盐311mg/L、悬浮物320mg/L、石油类0.47mg/L;沉淀池溢流口外排污染雨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悬浮物320mg/L,超标0.6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7月25日提出听证要求,并于8月4日参加我分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陈述:一是有客观原因,场地为租用,是斜坡状态,检查期间连续强降雨天气(安宁市气象局资料证明),沉淀池蓄满后,导致污染雨水外溢,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二是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增加沉淀池,扩大了容量;三是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造成后果轻微,疫情期间企业生存困难。申请不予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金额。
经我分局审查认为:1、在我分局调查期间,我市正处于连续降雨的时节。且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而且连续下雨几天。你公司应当知道沉淀池淤泥过多、体积太小无法满足生产和防污染的需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但你公司在明知后果及环保部门批复(安生环复【2020】111号)要求你公司初期雨水和堆体淋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进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的情况下,仍未对煤堆进行有效防水、未采取清淤、扩容等措施。甚至还有部分煤堆用防尘网进行遮盖,而不是防雨布。最终造成,雨水池溢流口外排污染雨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悬浮物320mg/L,超标0.6倍的事实。
我分局认为上述行为是放任污染扩散,因而认定本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放任水污染后果的行为,你公司存在在非法定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因此对你公司主观无故意、为意外事故的申辩理由我分局不予采纳。
2、关于你公司陈述你公司为小微型企业,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造成社会危害轻微、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6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9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8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炭十二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和堆体淋滤水从厂区沉淀池溢流口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炭十二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和堆体淋滤水从厂区沉淀池溢流口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148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2〕6号)为准。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148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