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
2022年8月2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已开始试生产,未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基础科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8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89号)执法文书,要求该企业于8月29日向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2022年8月29日,局基础科对云南恩惠塑业进行复查,发现对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我局依法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2〕基础89号)执法文书,2022年8月30日,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波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基础-2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工业园区麒腾路16号处;法定代表人王大馀;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8XGN29;主要经营范围: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商品包装装潢;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销售;包装设计;包装服务;五金交电销售。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王大馀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任命书1份。
证明: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为梅**、生产副厂长为鲍**。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8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89号)及《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2〕基础89号)各1份。
证明:2022年8月2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已开始试生产,未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安全隐患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执法文书;2022年8月29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开展复查,复查当日该企业仍未能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4.《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1份。
证明:2022年8月30日15时40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杨羽、绪昱灼在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办公楼204室向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王大馀收集案件取证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该公司未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包装生产线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证明: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与云南增股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品药品包装生产线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6.调查询问笔录3份(董事长王**1份、生产厂长梅**1份、生产副厂长鲍**1份)。
王大馀证言:王大馀是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该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于2020年9月份建厂,2022年4月份安装调试设备并试生产;该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论证,出具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之前不知道要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建设方告知该公司会帮其完成但未制作;该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与云南增股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品药品包装生产线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云南增股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目前该公司试生产阶段对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检查整改,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王大馀于2022年6月份参加了安全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对8月26日我局下达的文书内容清楚、明白,符合事实。
鲍**证言:鲍**在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职责是管理厂区安全和卫生;该公司于2020年4月建厂,于2022年4月底组织试生产;不清楚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了什么手续,不清楚该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该公司目前试生产阶段建立了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措施鲍**不清楚;鲍**于2022年6月份取得了安全培训合格证,对8月26日我局到该公司检查下达文书内容清楚。
梅**证言:梅**在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厂长,主管生产和生产安全;该公司2020年建厂,试生产时间在2022年在4月左右;不清楚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了什么手续,不清楚该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清楚该公司目前试生产阶段采取了什么安全措施;梅**于2022年6月参加了安全培训,不清楚自己是否取得了培训合格证,对8月26日我局到该公司检查下达文书情况不清楚,对文书内容不了解。
三、违法事实
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询问调查等认定,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裁量情节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无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处理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的同时,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敬畏法律,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情况。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应履行的手续;二是企业要在正式投产前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三是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相关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四是企业要尽快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在完成后及时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相关证据及企业提供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基础-2号];
2.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3.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任命书1份;
5.王大馀、梅**、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89号];
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89号];
8.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2〕基础89号];
9.《云南恩惠塑业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包装生产线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协议》1份(3页)。
调查员:杨彦、杨羽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