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2510Q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珍泉路大屯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
云南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7月26日00:49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珍泉路大屯水厂内安宁市大屯片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夜间在施工,噪声严重扰民。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夜间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2022年7月27日凌晨现场调查时,安宁市大屯片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在施工中。你公司现场在进行混凝土浇灌,有一台大型泵车在作业,有6名工人在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较大。项目夜间施工未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