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7:55 浏览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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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39

当事人名称:安宁云耀冶炼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L09978745E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白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玉林

安宁云耀冶炼厂(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713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2#矿热电炉、3#矿热电炉车间烟尘较大,无组织粉尘较重。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是由于2#矿热电炉和3#矿热电炉共用一套除尘器,2#矿热电炉生产时,产生的烟气通过烟道返回3#矿热电炉,从3#矿热电炉炉门处溢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9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148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4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一)安宁云耀冶炼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造成矿热电炉车间烟尘较大的行为,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云耀冶炼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造成矿热电炉车间烟尘较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贰仟贰佰222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2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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