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草铺邵九龙潭湾采石场龙洞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09759890Q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白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普安全
安宁市草铺邵九龙潭湾采石场龙洞石场(以下简称“你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你采石场未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对扬尘进行有效控制;未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2022年4月份完成95万t/a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5日,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采石场:1、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共堆存了约7万吨物料,有少部分未覆盖,未覆盖的面积约有300㎡;2、2022年5月份因政府用地拆除了原在场地的东侧的危废暂存间,后在东北侧又重新修建了一个危险废物暂存间,检查当日水泥地面未干,未进行防渗处理,故有部分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废机油、废电瓶)与新机油混放在一起,持续时间约十多天;3、95万t/a扩建项目于2022年3月4日取得采矿证,于2022年4月份完成对提升改造的生产线主体设备的建设,后由于疫情及市场原因未生产,没有进行验收;你采石场于2022年7月2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提交了延期验收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采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采石场涉嫌3、95万t/a扩建项目没有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之规定。因“绿剑”行动调查和补充调查均未对新的生产线是否生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即新的生产线生产与否可确定该石场是否进行未验先投。固对涉嫌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1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55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3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732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1098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市草铺邵九龙潭湾采石场龙洞石场95万t/a扩建项目没有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事实不清,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安宁市草铺邵九龙潭湾采石场龙洞石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责令你采石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安宁市草铺邵九龙潭湾采石场龙洞石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共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元整(1253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采石场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共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元整(125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采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采石场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