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3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0:51 浏览次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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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3

当事人: 安宁贝贝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7CH2UC8U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安宁新城吾悦华府D1001

经营者:柏海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7月20日,市民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在安宁贝贝烟杂店购买到了过期槟榔。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安宁新城吾悦华府D1001安宁贝贝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正在营业。现场在该店靠里的底层货架上发现4袋30元精品枸杞槟榔(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2袋40元精品枸杞槟榔(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4袋50元精品枸杞槟榔(净含量42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上述10袋精品枸杞槟榔的保质期均为60天。该店现场不能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及槟榔进销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2〕1-1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2〕1-101号),责令该店完成备案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同时给予警告;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101号),对上述10袋精品枸杞槟榔依法进行扣押;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1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消费者购买的过期的30元精品枸杞槟榔已按原价作退款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获的10袋精品枸杞槟榔(4袋30元精品枸杞槟榔、2袋40元精品枸杞槟榔、4袋50元精品枸杞槟榔)均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上述10袋精品枸杞槟榔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支付800元从上门推销的售货员处购进的,本次共购进20袋精品枸杞槟榔(20元、30元、40元、50元精品枸杞槟榔各5袋)。截止到案发已售出5袋20元精品枸杞槟榔、1袋30元精品枸杞槟榔、3袋40元精品枸杞槟榔、1袋50元精品枸杞槟榔,售价分别为20元/袋、30元/袋、40元/袋、50元/袋。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无法认定上述食品的销售时间和过期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又因消费者将已拆封的过期槟榔交于我局封存处理,故该案货值金额为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720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编号:YNKM">2022072006208895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2725日,《现场笔录》1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物清单》11页,《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6页,共81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处罚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3. 2022727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2727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1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2727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6. 2022727日,当事人签订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1页,证明当事人知悉并接受电子送达至其指定的即时通讯账号的书证;

7. 2022729日,消费者提交的情况说明11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进行退款的情况、购买到的过期槟榔的去向的书证;

8. 202281日,当事人提交的稠州银行支付凭证1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精品槟榔的时间及价格的书证;

9.202282日,当事人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材料12页,证明当事人已按期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书证。

以上9组证据1627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0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袋30元精品枸杞槟榔(含消费者退回的1袋)、2袋40元精品枸杞槟榔、4袋50元精品枸杞槟榔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