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5号
当事人: 安宁幻雪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E3KG1G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路宁湖里1幢1层8号商铺
经营者:苏胡雪皓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8日16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里1幢1层8号商铺的安宁幻雪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持有有效证照且正在营业。①在该店食品加工处理区的操作台面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味佳牌水蜜桃果酱,净含量为1.2kg,余量为79.4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1瓶已开封的格诺瓦牌6倍浓缩克菲尔乳酸菌饮料,净含量为1.2kg,余量为519.8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保质期为8个月。②在该店食品加工处理区的操作台面下方地面上发现:1桶已开封的味佳牌黑糖糖浆,净含量为5kg,余量为3539.6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保质期为18个月。③在该店食品加工处理区的柜子内发现:9瓶未开封的味佳牌水蜜桃果酱,净含量为1.2kg,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3袋未开封的圆義義峰食品牌黑糖风味固体饮料,净含量为1000克,其中1袋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保质期至2021年7月20日,另2袋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保质期至2021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103号),对上述食品原料依法进行扣押。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3号),对该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在该店查获的9瓶+79.4克味佳牌水蜜桃果酱、3袋圆義義峰食品牌黑糖风味固体饮料、519.8克格诺瓦牌6倍浓缩克菲尔乳酸菌饮料、3539.6克味佳牌黑糖糖浆均为过期食品原料。因无法查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作奶茶等饮品的详细起止时间、数量,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食品原料的进价分别是:味佳牌水蜜桃果酱39元每瓶、圆義義峰食品牌黑糖风味固体饮料16.98元每袋、格诺瓦牌6倍浓缩克菲尔乳酸菌饮料52元每瓶、味佳牌黑糖糖浆274元每桶,故该案货值金额为621.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8月8日,《现场笔录》1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2.2022年8月17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8月18日,《询问笔录》1份4页,共3份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打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资质的书证;
6.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4页,网络订单截图1份1页,供货商价目表1份2页,共3份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的时间、数量及进价的书证;
7.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签订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知悉并接受电子送达至其指定的即时通讯账号的书证。
以上7组证据,共14份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0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9瓶+79.4克味佳牌水蜜桃果酱、3袋圆義義峰食品牌黑糖风味固体饮料、519.8克格诺瓦牌6倍浓缩克菲尔乳酸菌饮料、3539.6克味佳牌黑糖糖浆;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