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6号
当事人: 安宁金嘉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397400335Y
住所(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月照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建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7月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月照路的安宁金嘉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由该公司店长李瑞祥(身份证号码:33***********31)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商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核算,共计查获正在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6袋。(物品情况详见:安市监物清〔2022〕3-9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3-9号),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区域的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6袋。上述违法销售的过期食品商品销售情况如下:多依果糕共购进了30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为5元/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共购进了30袋,购进价格为17.5元/袋,销售价为22元/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除了现场查获的商品,其余全部都已经销售。上述商品中,太太乐鸡精调味料(454g/袋)是从“云南丰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多依果糕(55g/袋)是从“昆明春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进货单据,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7月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金嘉百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3—9号)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执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金嘉百货有限公司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及相关财物情况的书证;
3. 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4份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 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明细》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的书证;
5. 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共4份4页,证明当事人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的书证;
6. 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3-10号)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1页;2022年8月17日,《询问笔录》2份3页,共4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7. 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主体合法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3-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9份2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多依果糕(55g/袋)3袋、太太乐鸡精调味料(454g/袋)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正(¥9.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2、3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零玖元正(¥3009.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