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4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中货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3RD92F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罗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贵永
昆明中货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8月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青龙火车站大机段专用线货场进行煤炭、钢材的中转等工作。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货场雨水收集池内受污染废水从货场靠近雨水收集池一侧围墙的两个排口直排外环境。经对外排污染雨水取样监测,1#外排口:pH(无量纲)8.23、总磷0.26mg/L、悬浮物30mg/L、氟化物0.63mg/L;2#外排口:pH(无量纲)8.15、总磷0.28mg/L、悬浮物212mg/L、氟化物0.50mg/L;雨水收集池外排口外排污染雨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悬浮物212mg/L,超标0.41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99号)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8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66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中货通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中货通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2264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2]7号)》为准。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226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26日